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对此前一审判决的广东葆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葆德公司)、义乌市倍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盛公司)、杭州久益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益公司)侵犯空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230400984.4、名称为“压缩机”外观设计产品,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葆德公司、倍盛公司、久益公司构成侵权。
依法判决:
一、葆德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阿特拉斯公司专利号为zl201230400984.4、名称为“压缩机”外观设计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久益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阿特拉斯公司专利号为zl201230400984.4、名称为“压缩机”外观设计产品,并销毁侵权专用模具;
三、倍盛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阿特拉斯公司专利号为zl201230400984.4、名称为“压缩机”外观设计产品;
四、葆德公司、久益公司共同赔偿阿特拉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00,000元,葆德公司另外赔偿阿特拉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0,000元,久益公司另外赔偿阿特拉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0,000元,倍盛公司赔偿阿特拉斯公司合理维权费用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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