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宝勒特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及其法人童明华侵权并判赔300万元。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此前一审判决的宝勒特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勒特公司)、及其法人童明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侵害商标权、虚假宣传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认定宝勒特公司及其法人童明华构成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并实施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依法判决:被告宝勒特公司立即停止对阿特拉斯∙科普柯的侵害行为,消除影响;赔偿阿特拉斯∙科普柯有限公司等四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和合理开支15万元,赔偿金额中225万元由宝勒特法人童明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阿特拉斯∙科普柯再次恳请广大客户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针对任何假冒、未经授权使用阿特拉斯∙科普柯品牌,意图通过仿冒等手段达到非法盈利目的的企业和个人,我司都将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并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