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终坚持走自主知识产权路线,每年通过不断投入研发提升自身产品竞争力,自己掌握知识产权等设计。市场上很多竞争对手通过虚假宣传实现不正当竞争,这些都是很可耻的是不尊重知识产权的表现。
今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此前一审判决的宝勒特(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勒特公司)、及其股东童明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和虚假宣传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认定宝勒特公司及其股东童明华构成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并实施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判决:被告宝勒特公司立即停止对阿特拉斯∙科普柯的侵害行为,消除影响;赔偿阿特拉斯∙科普柯有限公司等四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和合理开支15万元,赔偿金额中225万元由宝勒特股东童明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对此前一审判决的广东葆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义乌市倍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盛公司)、杭州久益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益公司)侵犯阿特拉斯·科普柯空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230400984.4、名称为“压缩机”外观设计的产品,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葆德公司、倍盛公司、久益公司构成侵权。
今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就厦门格林柯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柯尔精密机械公司)、厦门格林柯尔压缩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柯尔压缩机公司)侵犯阿特拉斯 · 科普柯有限公司 ( atlas copco aktiebolag)(以下简称阿特拉斯公司)、阿特拉斯·科普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特拉斯中国公司)、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特拉斯上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格林柯尔精密机械公司及格林柯尔压缩机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格林柯尔精密机械公司及格林柯尔压缩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阿特拉斯公司、阿特拉斯中国公司、阿特拉斯上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5万元,并刊登公开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
备注:转自微信公众号"阿特拉斯科普柯压缩机技术部"!